學程規則

輔仁大學中國古籍整理學程規則 

 

91.09.18 文學院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3.06.09 文學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3.02 文學院95學年度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12.03 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19 98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29 9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26 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7 101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4.18 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2.25 102學年度第2學期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培育中國古籍整理之人才,依據「輔仁大學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學程由中國古籍整理學程委員會規劃;中國古籍整理學程委員會由文學院院長召集圖書資訊學系、中國文學系、歷史學系、哲學系等系主任組成之。

第三條 本學程規劃課程學分數為20學分,分為共同必修8學分,選修課程12學分。(課程科目詳如附表)。

第四條 本學程課程由圖書資訊學系、中國文學系、歷史學系、哲學系共同規劃。

第五條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自第二學年起(碩、博士生自第一學年起),得申請修讀本學程。

第六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者,應通過本學程委員會之審核;未通過審核者得選修本學程之課程。

第七條 本學程之申請,每學年舉辦一次。

第八條 修讀本學程課程屬隨班附讀者,不需繳交學分費;另行開班者,則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第九條 未申請修讀本學程而於畢業前修畢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檢附成績單以書面向本學程申請資格認定。

第十條 本校學生已修讀本學程而仍就讀本校碩、博士班者,得繼續修讀本學程。其已修讀之學分併入計算。

第十一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課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餘依據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修滿本學程規定之課程與學分,且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學程修讀證明書。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文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提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