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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輔仁大學鼓勵學士班成績優異學生就讀碩士班獎學金辦法(更新版)

輔仁大學鼓勵學士班成績優異學生就讀碩士班獎學金辦法
                     103年10月14日103學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1年3月8日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年3月23日98學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98年6月12日97學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為鼓勵成績優異之學士班(含進修部)學生就讀本校碩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方案):本校學士班(含進修部)應屆畢業生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學士後法律學系第一學年至第二學年)學業成績為全班前15%,經甄試入學就讀本校碩士班者,得免除第一學期學雜費,如第一學期表現優異且無懲處紀錄者,其第二學期學雜費亦得免除之。若於獎勵期間休學者需退回原獎助款項。延修生亦得比照應屆畢業生提出申請。
 

第三條(名額及分配原則):本獎學金每學年以頒發50名為原則,各碩士班系所得先分配1名,依考生甄試成績高低核給,其後所餘名額依申請者學業平均成績排名百分比高低分配,每系所每輪分配1名,至名額用盡為止,如遇第50名成績排名百分比相同時則增額核發。
 

第四條(申請辦法):考生於報名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時,向各報考系所提出申請,並由各系所彙整申請者資料,經招生委員會審查後,於該學年碩士班甄試放榜時一併公告獲獎名單。獲獎學生應依碩士班甄試招生簡章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意願登記,未依簡章規定完成登記、報到或重複報考各校一般招生考試經取消甄試錄取資格者,其獲獎資格亦一併取消,所餘名額依前條之規定依序遞補。
 

第五條:本辦法經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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