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屈者說話

毛慶禎

聯華電信相關新聞

2000/09/15 PM 06:49:38


多混的公司, 發生這麼大的事, 官方網站的新聞稿網頁還沒有消息http://www.pager.com.tw/web/boardcast/board-news.htm

祗收錄電子化新聞

私人學術研究用, 未能一一徵詢著作權事宜, 甚感抱歉

請至 http://www.openfind.com.tw, 用「聯華電信」查詢 bbs 或新聞

口水及情緒之外, 我有兩個想法: 法律行動及道德訴求。

法律行動沒什麼好說, 找律師, 找原告(即受委屈者又願意出面接受再次的委屈者), 就是這樣, 一翻兩瞪眼, 很乏味, 沒什麼樂趣, 卻又必須做的事, 我來就好了, 其他的人請看戲。

道德訴求, 簡單的說, 就是不必負責的亂搞一通, 反正已經亂成這樣了, 也不差我們這一回:

  1. 拒絕和聯華電信的投資股東廠商有任何來往, 名單請參見我的網頁
  2. 寫mail給曾經參與聯華電信促銷活動的廠商, 請它們承認當初看走眼, 名單請提供, 我來找其mail address
  3. 遊說聯華電信的職員, 請他們早日另謀高就, 免得須上街頭要資遣費
  4. 不具名(用free account)的說出自己的猜想, 特別聲明是個人的猜想, 譬如: 李登輝要和連戰搭配選副總統。毛慶禎想和聯華電信董事長兼總經理吳建璋, 搭配選總統副總統, 所以故意弄出新聞, 最後會大團圓一團和氣, 宣佈推翻民國, 建立聯華帝國, 再續袁世凱的洪憲帝制等, 愈掰愈妙, 愈能顯現我們的想像力和創造力

尤其第四項, 古時候稱為妖言惑眾、散播謠言, 現在稱為八卦, 愈八愈好, 愈卦愈奇, 不要人身攻擊, 要有合理的懷疑, 選出個毛總統是最合理的懷疑, 不要給吳建璋當總統, 讓他當副總統, 選上後, 我每天派他到總統府前顧一支小草。

以上寫完後, 我自己都快笑倒了, 請幫忙一起笑


  1. 事件起點: 申請易停機難 B.B.Call族當心!毛慶禎(輔仁大學教師)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1906.htm
  2. 扣機退租應辦妥手續 郵寄亦可 聯華電信/北市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2007.htm
  3. 呼叫器促銷競爭 搞出呆帳問題 中國時報880520社會綜合
  4. 呼叫器未辦退租前 月租費照收 中國時報880520社會綜合
  5. 申辯CALL機 通知或收據未蓋公司章 無效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2105.htm
  6. 帳單拖延寄到 多人受害求訴無門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2106.htm
  7. 未妥善幫助消費者辦理停機 廠商失職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2104.htm
  8. 聯華電信處理退租案缺乏誠意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2306.htm
  9. 逾兩個月不繳費 即應斷訊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2307.htm
  10. 業務代表竟不能代表公司?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2308.htm
  11. 網路時代的消費者 - 從聯華電信事件說起 - 毛慶禎 (輔仁大學教師) http://www.south.nsysu.edu.tw/sccid/today/99/05/990524.html
  12. 聯華電信:簡單填寫申請書 即可退租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2503.htm
  13. 法律觀點 釐清聯華電信糾紛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ctimes/cforum/88052504.htm
  14. 聯華電信的繳費通知單又來了《南方電子報》1998/8/4http://www.south.nsysu.edu.tw/sccid/south/south990804.htm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19

申請易停機難 B.B.Call族當心!

毛慶禎/北縣樹林(輔仁大學教師)

 我的兒子十四歲時,在監護人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申請聯華電信Alpha Ca ll 0943,孩子好奇,千把塊的零用錢,隨他去,誰知噩夢從一九九九年四月廿 九日開始。

 之前,遺失呼叫器,向原先申請的便利商店請求停機,對方口頭回覆,只要 不繳費即自動停機。最近收到聯華電信的信件,夾帶常信法律事務所李旦律師 的函,為了區區1108元的費用,竟然用了「依規定移請法務部門處理」字眼。 原本快樂的國中生,連著數天驚夢,以為會被抓進監牢和陳進興同房。真是的 ,為了賺錢,什麼都不要了。

 電話不通,電子郵件倒是很快就回了;再通電話時,聯華電信的口氣非常和 藹,態度卻很堅決,少見的優秀客服人員。1.傳真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2. 立即停機。看起來很優待,其實不然,(1)依照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簽的契約本 來就是無效;(2)不退還開機申請書,也不發停機證明。

 本人對這事很納悶,0943的用戶沒有十萬也有幾萬,這種案例應該不在少數 ,怎麼新聞媒體完全沒有報導;上網一查才知道,在BBS站上早就吵翻天了,都 是一夥十幾二十的青少年,氣歸氣,也拿不出什麼辦法。

 為了激勵聯華電信的發展,紓解0943用戶的焦慮,建立司法的判例,幾經思 考,決定在幾天之內,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吾兒簽訂的契約無 效,接著該怎麼做,就看所有0943用戶的意見了。

 只要你對聯華電信有意見,請把你的0943號碼mail給我(mao@ blue.lins.f ju.edu.tw);倘若有幾千個受委屈者,我就建個網頁,寫個程式,正式公開的 蒐集資料,委請律師,向聯華電信證明台灣已是開發國家。

李季華/北縣新店(大學生)

 今年三月間,由於筆者使用的傳呼機損壞,一直修不好,而想辦停機。於是 我打了一通電話到聯華阿發扣傳呼公司的消費者服務專線去詢問停機事宜。接 電話的小姐表示,要退租,這支專線所提供的服務無法幫忙,必須到原先辦理 的店家辦理停機才行。我回答,自己辦的機子是在去年底聯華電信及全家便利 商店合作時,以繳交五百元保證金且免一個月月租費的方法辦的,現在要辦退 租難不成便利商店可以辦嗎!?那位小姐只好說,可以到聯華的經銷門市辦退租 ,一樣可以。由於我第一次辦傳呼機,對於何謂經營門市不太清楚,就再三問 道,「所謂的經營門市是指有阿發扣招牌的店面即可嗎?」小姐給的答案都是 肯定的。

 於是我找了一家位於新店的所謂經營門市辦了退租,其間那一家店的老闆還 向我表示,他們通常都是在累積了一些客人後,才一次幫人辦退租,所以不會 馬上辦。我留下身分證影印本,也在上面蓋章。不過對於手上沒有一個可以證 明自己已退租的文件感到些許不安。

 但是,四月時帳單依然寄來,我覺得可能是傳呼公司作業程序慢了點,並沒 有在意。結果,五月時,帳單又寄來了,我立刻打了一通電話到消費者服務專 線問明原因,小姐在為我查詢之後,卻表示,並沒有我退租的資料,我就把自 己退租的情形說了一下。

 沒想到對方卻回答,方式錯了,要退租必須要請傳呼公司傳真退租書給顧客 才行。我一再強調,自己當初的確是用貴公司服務小姐告訴我的方法辦退租的 ,可是小姐並沒有做出正面回應。無奈之下,我又問了一下,那自己家中沒有 傳真機,要如何去拿退租書?這一回她表示,她可以幫我寄來,之前不是說這 一支專線並沒有為顧客做此服務的嗎!?我真的覺得很無辜,因為我的的確確照 著服務小姐的方法去做,卻生出這種事。不知除了我以外,又有多少消費者因 為傳呼公司的錯誤訊息而有所損失呢?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20

扣機退租應辦妥手續 郵寄亦可

聯華電信/北市

 針對貴版有關毛慶禎及李季華君投書有關申請扣機及退租疑問,其中可能有 若干誤解,聯華電信簡單說明如下:

 一、首先敘明用戶申請傳呼服務時,已知享受服務是要繳月租費的。其次, 用戶一經申請,聯華電信有義務保證其通信之暢通,除非用戶違反原申請書約 定外,未經用戶本人同意,不能輕易將其斷訊。因此,用戶若有退租之需要, 應辦理退租;一般電信公司為避免誤將用戶斷訊,退租時用戶須本人或以身分 證影本證明其身份。聯華電信全省設立廿五家服務中心為用戶辦理。查詢服務 中心地點請撥0943-105105。用戶也可以郵寄方式辦理退租,申請表格可利用傳 真機撥(02)2781-9967索取。

 二、另外關於不繳費即自動停機之事,按電信服務於用戶未按時繳電信服務 費達三個月,電信公司可依申請書約定將用戶停機;但停機並不表示用戶積欠 電信服務費不必再繳。針對用戶積欠通信費未繳,達三個月以上一般電信公司 均以函寄催繳。

 三、台灣是一個進步文明的社會,服務業者均先信任消費者,給予先消費後 付費之服務。相對的,社會大眾包括學校的老師及家長應該大家一起來推導使 用者付費的觀念,才能使社會更進步、更文明。

 四、關於「民法規定未成年簽定契約本來就無效」說法,乃似是而非;因為 法律另有規定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目前呼叫器售價幾乎 只要一元,月租費也只要二百五十元,實已平價到日常所需生活用品的價位。 好比坐公車或吃午餐,雖然都屬於法律行為,但是現實生活中一般都不會堅持 還要經過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乃因為其為日常生活所必需。

 五、我們非常感激用戶提出指正,對於建議我們會虛心接受檢討;如還有服 務不周的地方,請您繼續向我們提出指導,我們的客戶服務信箱sos@mail.pag er.com.tw。


標題: 呼叫器促銷競爭 搞出呆帳問題
出處: 中國時報
日期: 880520
類別: 社會綜合
內容:
 【記者李忠義新聞分析】在中華電信獨佔市
場的時代,民眾辦理任何電信業務都必須先繳
一筆保證金,只要有欠費,就從中扣除,根本
不會有呆帳,也很少有人接過電信公司的存證
信函。去年以來,呼叫器市場競爭轉趨激烈,
各家業者常有免費送機的促銷,所繳保證金只
夠維持呼叫器贈送成本,一旦月租費、通訊費
欠繳,根本無從扣除。愈來愈多的呆帳也反映
出惡性削價競爭的後遺症。

 中華電信的呼叫器用戶數有兩百萬,對於呆
帳處理十分謹慎,申請裝機前必須先繳兩個月
的保證金,消費者接到帳單後的一個月內必須
繳清,否則就會被「停機」。但彼此間的契約
仍然存在,亦即月租費照算,用戶繳清欠費後
才可以回復門號。如果兩個月不繳的話,就會
遭到「斷訊」命運,亦即門號不再屬於這名用
戶,中華電信可以再賣出去。

 由於用戶積欠中華電信的月租費總額不會超
過保證金,因此中華電信也不會寄催討信函給
用戶。但中華電信和倚天資訊去年推出「傳訊
王」股票資訊機,因為每個月月租費要八百元
,而且促銷較多,中華電信也開始有呆帳問題


 目前民營呼叫器業者中,用戶數量最多的中
華國際傳呼也表示,寄出帳單後十九天為繳費
期,之後兩周會去函催繳,再兩周不繳錢就直
接拆機。最多兩個月,公司就會知道這名用戶
是不是可存續。如果有欠費,會從保證金中(
大約是二個月月租費)扣除,不會有發律師函
的問題。

 另一家全區呼叫器業者大眾電信則採「柔性
勸導」方式,由客服人員先和用戶溝通要求繳
錢。如果用戶賴皮,再視情況減免幾個月的月
租費。例如用戶八個月沒有繳費,如果前四個
月用戶每個月仍使用呼叫,但後四個月幾乎沒
有使用的話,客服人員就會斟酌情況,要求繳
交四個月的費用。通常用戶都會因為的確有用
呼叫器而繳費。

 若遇到「惡客」,明明用了呼叫器卻硬不繳
錢,多數公司的政策則是列入黑名單了事。如
果發函表示要採取法律行動,反而會造成客戶
的不諒解,對公司形象也沒有幫助。

 電信業者指出,發律師函通知的用意還是在
於威嚇,呼叫器欠費頂多是兩、三千塊的小錢
,到了法院也很難成案,打贏了官司也不夠付
律師費。

 以催討態度最堅決的聯華電信為例,律師函
已發了好幾萬封,但從來沒有用戶被移送法院
的案例。因為,九十五%以上的用戶接到信函
後都會儘快付錢,少數不繳的部份也就無關緊
要了。


Copyright 1999 China Times Inc.


標題: 呼叫器未辦退租前 月租費照收
出處: 中國時報
日期: 880520
類別: 社會綜合
內容:
 【記者李忠義台北報導】呼叫器停用卻收到
要求繳費的存證信函,引起消費者反彈,並成
為網站談論話題。日前有兩位消費者投書本報
指出,去年申請的聯華電信呼叫器已很久沒有
使用,但最近業者卻寄來存證信函,要求付清
費用,否則要移送法院。這個舉動引發聯華電
信消費者的反彈,對於這種方式要求付款的作
法極為不滿。聯華電信則認為,消費者在辦理
退租手續前,都在繼續使用門號的狀態,聯華
並沒有權利自行中止服務。

 消費者指出,他們都是遺失呼叫器後,以為
只要口頭通知聯華電信經銷商或客服中心,就
可以不必繳費,自動停機,因此沒有把這個問
題放在心上。但日前卻接到聯華電信的律師函
,要求繳清這筆欠費。其實,是聯華電信事先
沒有說明清楚退機手續,卻要求消費者事後承
擔責任。

 一位在輔仁大學任教的家長指出,他未成年
的兒子在沒有獲得監護人的同意前,申請聯華
呼叫器,機子遺失後,原來申請的便利商店表
示,不必繳費就能停機。但事實上月租費仍累
計計算,直到日前接到聯華的律師函,才知道
對方要追討一千多元的費用。

 聯華電信昨天也針對這個問題發出措詞強硬
的公開說明指出,用戶申請傳呼服務時,「已
經知道享受服務是要繳月租費的,就如同看電
影要買票一樣,淺顯易懂。」在沒有郵寄書面
退機申請,或親自前往服務中心辦理退租手續
前,都不能視為已完成退租。每個月的月租費
當然仍須繳清。

 聯華電信表示,用戶一經申請,聯華有義務
保證通訊暢通,因此未經本人同意,不能輕易
斷訊。為避免錯誤斷訊,一般電信業者也都要
求退租必須由本人或有身分證明才能辦理,電
信業者不會自行決定。

 聯華指出,台灣是個文明社會,服務業都採
信任消費者的立場,不會要求看到現金才提供
服務。反之,也信任消費者一定會付費。但近
來網站上有些年輕的消費者鼓勵大家消費後不
要付費,聯華相信社會不會認同這個看法。而
且,不繳通訊費會被列入黑名單,不利日後申
請,就好像信用卡欠費會使信用受損一樣。


Copyright 1999 China Times Inc.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21

申辯CALL機 通知或收據未蓋公司章 無效

黃良充?北市(南港高工教師)

 5月19日貴版毛慶禎投書:「聯華電信Alpha Call停機難」,本人也有同樣 的困擾,因此特提供幾項法律見解,以供參考。

 一、如果聯華電信或長榮電信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寄給你,要你付款, 可以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寫「異議狀」送去法院即可,異議狀可以不附理由, 法院服務台有範本可抄。

 二、如果聯華電信敢訴諸法律行動,下列是聯華電信的缺失可以抗辯,如果 你因此受有損害,還可以反告他賠償(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1、請看合約書(即Alpha Call門號申請書背後所載),簽合約的是「長榮 電信」不是「聯華電信」,聯華電信沒有資格向你收錢。

 2、依合約書「三、1、所有以公司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需蓋有本公 司之印章始生效力。」由此聯華電信的繳費通知書都沒有蓋長榮電信的印章, 因此該繳費通知書根本無效,聯華電信更可能涉有詐欺之嫌。

 3、Alpha Call門號申請書及合約書上完全沒有「長榮電信」的地址,根本 無處可退租。

 4、Alpha Call門號申請書提供的服務電話是(07)2618999,那是在「高雄 」。在台北申請Alpha Call,退租要親自去高雄,這是「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 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依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該合約書全部無效,故長榮電信不能向你收 錢。

 5、依合約書「二、2、客戶年齡未滿廿歲者,其辦理申裝設定時『應』得 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年齡未滿廿歲者,當初申請時若沒有法定代理人 (即父母)同意,該合約父母可以主張無效,不要理它。

 6、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訂立定型化契約應有三十日以內之 合理審閱期間,Alpha Call根本沒有給消費者審閱期間,都是當場匆忙之下簽 訂的(至少我是如此),因此該合約書無效。

 以上諸點可以對抗聯華電信或長榮電信,根本不要怕聯華電信的律師威脅函 。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21

帳單拖延寄到 多人受害求訴無門

阿咪?北市(補習班學生)

 我也一樣收到同樣的信件,但是我不解的是,為什麼在申請書上面寫的三個 月內免費,且還說明一個月或兩個月內會寄帳單來;但是為什麼過了快一年, 帳單才寄來,且說是逾期的費用,並寄來一封律師信說「如果不在五月廿九日 前繳清逾期的費用的話,則可能上法院打官司」,那對我們學生來說是件多恐 怖的事。

 這CALL機是在補習班辦的,許多同學都有像我一樣的遭遇。

 CALL機辦好後,我不是完全沒有在用,不過呢,在三個月試用期後,就沒有 用那個機子了。就算要用也沒有辦法啦,因為都收不到訊息,且還斷線。當時 以為已經停止這租約了。誰知道這星期居然收到這樣的一封信,想打電話去問 聯華電信公司,但打了一整天都沒有人接。

 要辦停用嗎?那辦CALL機的地方說不用理他的,不繳費用,聯華公司也會自 動在這試用期間後的第一天馬上斷線。事實也是如此的啊,那天就被斷線了。 對於法律都不懂的情況下,請問這該如何解決呢?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21

未妥善幫助消費者辦理停機 廠商失職

鄧湘全?桃園市(律師、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協會專業委員)

 這二天有關聯華電信催繳風波事件,無論站在消費者或是業者的立場,我想 有幾點是必須加以釐清的:

 一、首先,聯華電信針對毛姓及李姓消費者對貴報的投書,發表書面說明, 似乎認為是消費者對於申請該公司扣機及退租,並沒有符合該公司規定,以致 造成相當之誤會。實際上,在大部份有爭議的案例,都是因為該公司之前沒有 明確的退租方式,也就是說當消費者向原本申請的便利商店辦理退租不獲結果 時,消費者再向其經銷門市辦理退租手續,其門市也沒有將書面退租資料交給 辦理退租者,之後因為該公司的作業問題,而將如此之疏失怪罪到消費者身上 ,可謂是良好之服務業嗎?(很多情形是向門市辦理退租後,還繼續收到帳單 )。即使事後該公司提出很多可以辦理退租的方式,但是也不能說是消費者誤 解其作業流程,消費者當然知道享受服務是要繳月租費的,但是消費者更清楚 辦理退租後是不用繳月租費的。所以對於該公司所發律師函催繳一事,當然會 有所反彈。

 二、其次,該說明並謂因為有部份消費者不繳月租費,所以才會使用律師函 催繳,以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但是相對言之,沒有使用當然不再付費,而業者 一直將其未妥善幫消費者辦理停機一事置之不提;卻拚命說使用者須付費,根 本是推卸責任的說法。

 三、再則,該公司並說明毛姓十四歲之未成年兒子與該公司所簽立之契約是 有效的,所以當然要依約繳費,並直指毛姓讀者的說法似是而非。該公司說明 呼叫器的使用對於未成年而言,是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所以未成年人與該公 司所簽立使用呼叫器的契約都是有效的。就法律的觀點及教育的觀點而言,該 公司的說法有相當的疑問。民法第七十七條是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若依其年 齡及身分,從事日常生活必需的法律行為,才不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也就是說,判斷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從事的法律行為是不是有效 ,應就其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關係來判斷是否為其日常生活所需。聯華電信 以呼叫器的售價及月租費而認為,使用呼叫器已是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之所必需 ,我想大部份的未成年人都還是學生,請問青少年人沒有使用呼叫器,真的就 不能活了嗎或是活得不好了嗎?對於青少年而言,把使用呼叫器與觀看電影、 進用飲食或搭乘車輛等等比做一樣重要的行為,簡直令人噴飯。即令就其價格 而言,也有長期月租費的問題,而且我國的青少年真到了非人手一個呼叫器的 境界嗎?業者所認定使用呼叫器是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之所必需的觀點,所顯示 的只是其商業利益的觀點;當業者用盡各種手段吸引青少年消費其產品時,也 應稍微實踐企業所需盡的社會責任。即使企業社會責任可能只是個假象,但是 就現階段的法律解釋而言,也絕不容將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呼叫器的行為,當 作是日常生活所必需。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23

聯華電信處理退租案缺乏誠意

邱蔚/南市(義務役軍官)

 針對聯華電信呼叫器退租爭議,姑且不論服務品質,就退租一事而言,在下 去年九月時將該公司退租申請書填妥傳真,舍弟亦以同法完成退租。但今年五 月初,卻收到聯華電信所寄律師催繳函,用詞近乎恫嚇,因當時是以舍弟身分 證同時辦的兩顆扣機,為免舍弟惶恐,不情願地先將帳款付清,再洽該公司詢 問情況。怎知該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電話完全無人應理,全是電腦語音說「目前 所有服務人員忙線中、請稍待」之錄音,這一稍待花去在下可能上百元電話費 不止。後來得知有免付費電話,但亦是同樣情況,根本無人應答(讀者可試08 0-000943)後來只得不時傳真抱怨信至該公司,才有人回應;但推託說沒有收 到筆者九月份所傳的退租書,且目前該公司只接受「掛號」郵件退租書,要求 在下重寄,並承諾退回九月份後筆者所多繳的金額。於是我於當日(五月六日 )立即以限時掛號寄出申請書。豈知至五月十九日時,該公司竟還好意思說尚 未收到,且只要繳了錢,就不可能退費(雖為該公司退租組于小姐接的電話, 做了承諾,又隨即不承認),在下只恨兩次通話均未錄音存證,以致讓人予取 予求。試問:

 一、該公司不斷寄出律師信函,且全無管道完成退租申請手續,豈非強迫非 繳錢一輩子,如此豈非恐嚇(律師信)取財(月租費)之事件?

 二、退租程序完全照該公司所說辦理,一會說可用傳真、一會又說只能寄掛 號信,反正就是你傳真了他收不到,你掛號信寄了他也收不到;唯有你繳給他 的白花花銀子絕對會到他手上。

 三、對於該公司在貴版回覆文中所述,二百五十元十分平價,且暗指消費者 不懂「使用者付費」之法律常識,深表不滿。此事與平價與否完全不相干,完 全是該公司無誠意為客戶辦理退租,而該公司同一服務員,以「出爾反爾」為 己任,服務電話形同虛設,退費之承諾事小,但其公司誠信可見如斯。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23

逾兩個月不繳費 即應斷訊

許其正?北縣新莊(退休教師)

 聯華電信催繳費用,涉嫌「威嚇」用戶事件已經激起一股激憤,廿日該公司 在貴版答覆用戶所舉理由實似是而非。謹提出本人看法如下:

 一、該公司說「用戶一經申請」,「未經用戶本人同意,不能輕易將其斷訊 」。那麼,為什麼中華電信於用戶兩個月不繳費,即予斷訊?中華國際傳呼不 到兩個月即予拆機?難道在同一個國家,有兩套電訊法令?

 二、該公司說「停機並不表示用戶積欠電信服務費不必再繳」。這是「使用 者付費」的道理,沒有錯。毛慶禎先生的孩子是「機子遺失」,遺失後,他有 使用嗎?該公司仍然要人家付費,合理嗎?這不僅他一人,現在大部分用戶都 有這種情形,或手機遺失,或覺得不好用而不用。不用或未用而付費,這叫「 使用者付費」嗎?大眾電話就不這樣,他們是「有用呼叫器而繳費」,這才合 理。

 三、該公司最重大的錯誤是對未成年人簽約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該公司辯 稱「法律另有規定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該公司舉出「 坐公車或吃午餐」為例;但是,事實上兩者性質不同。坐公車或吃午餐並沒有 「簽約」,而使用該公司叩機卻需簽約,顯然不是該公司所推理「日常所必需 者」的謬論。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23

業務代表竟不能代表公司?

黃忠慎?南投市(彰師大國文系教授)

 近日聯華電信與客戶的糾紛在時報上廣受討論,細讀雙方的說詞,筆者發現 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跟客戶接洽問題的「接電話的小姐」竟然並不能代表公 司。也就是說,客戶以為已經跟公司談妥的問題,公司可以完全不承認;更奇 怪的是,接電話的小姐提供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往往讓客戶滿意,等到客戶發現 問題其實並未解決的時候,雙方的不快就因此而產生了。

 我在這裡舉一個比聯華規模大得多的中國信託為例。多年以來,筆者一直使 用中國信託的信用卡,其後發現許多銀行推出免年費專案,筆者乃將手中的信 用卡剪斷,寄回中國信託,改向一銀申請免年費的信用卡。卡收到後不久,中 國信託一位小姐來電表示,筆者每年刷卡金額及信用情況都讓公司滿意,所以 公司同意讓筆者能夠享有免付年費之禮遇,由於來電者語氣誠懇,筆者接受建 議,再度成為中國信託的金卡會員,而將一銀的信用卡擱置一旁。

 一年後,中國信託寄來繳交年費兩千四百元的通知,筆者以為該公司作業錯 誤,趕緊去電要求更正。接電話的小姐斬釘截鐵地表示該公司從未有免年費之 情事,並問筆者去年是哪一位小姐作出這樣的承諾?筆者聽了當場傻眼,誰會 想到去詢問並記下來電小姐的姓名?難道她不是代表公司來電嗎?最後本人以 消費點數抵銷一半年費,「認賠」一千二百元了事,接著再將金卡剪斷寄回, 拿出塵封一年的一銀金卡,就此改換了合作的對象。


網路時代的消費者 - 從聯華電信事件說起

毛慶禎 (輔仁大學教師)

聯華電信事件, 掀起一陣新聞風, 現在平息了嗎? 這是新聞媒體的專業判斷, 我不敢置喙; 但是, 75萬戶的聯華電信用戶及數百名的聯華電信員工, 仍在懸崖邊緣, 急待救助。

聯華電信既不是我們的生身父母, 又不是我們的老師, 沒有教育消費者的責任, 祗要努力的讓消費者把錢拿出來就好了。使用者與聯華電信之間, 沒有情分存在。

使用者付費, 不付費就不給你用, 使用者自認為已不是客戶, 聯華電信堅持仍在服務中, 從理的立場來看, 沒有交集。

三千元以下的小額訴訟, 法院不受理的可能性最大 。所以, 即使改姓李, 去做律師, 也解決不了問題, 法律也不管這檔事。

情理法三方面走不通, 這事怎麼收場呢?

撇開個人的情緒及口水, 根據這幾天的新聞及BBS站上的公開訊息, 個人收到的幾數百封電子郵件, 再加上兩位不是律師的朋友, 提供若干法律見解, 大致可以從習慣、事實、法律三方面來思考, 也就是俗稱的情理法。

習慣

在日常生活中, 按月付款的服務不在少數, 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都是, 幾十年來, 從沒發生什麼糾紛, 賴帳的僅管賴, 催款的用力催, 賴得掉是你凶悍, 催得到是你厲害; 賴掉的人知道自己做了什麼拙事, 不會張揚的, 催到的人, 也沒什麼光榮, 好端端的, 別人為什麼要賴你的帳? 賴帳、催帳本來就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常態, 沒什麼大驚小怪的, 沒有帳務問題的生意, 才是有問題的。

什麼生意沒有呆帳? 那個人沒有賴過帳? 那家圖書館沒有逾期未還的書? 台灣鐵路列車裡的逃票者滿地都是, 你見過鐵路局收票員追著乘客補票嗎? 你看過列車長把逾站或越級的乘客抓起來嗎? 即使具有公權力的國稅局都免不了有呆帳, 更何況聯華電信這種民營公司。

所有的生意人都知道, 一定金額以下的呆帳, 不要理它, 頂多寄封措辭堅定的信, 提醒客戶, 祗能等到下次見面時再想辦法。國稅局決不會為了幾千元上法院告你, 能夠賴個幾年, 就沒事了; 可是你不要有求於它, 若有退稅, 國稅局可會先扣下再說。若為了區區幾千元要弄得這麼不愉快, 生意就別做了, 生活也別過了, 大家都到法院就夠了。

需要按月付款的服務, 祗要經過特定時間沒有收到費用, 一定主動停止服務, 這是保護公司利益的必要措施。沒有那家公司那麼好心, 還保障惡客的權益, 祗有聯華電信的服務是個例外; 即使客戶不付錢, 也依然維持同樣的服務水準, 這一點服務精神, 非常值得敬佩, 希望聯華電信繼續堅持, 一日客戶百年情, 「客戶可以不客戶, 聯華電信不可以不聯華電信」。提供完整的服務, 靜待客戶回心轉意, 這是聯華電信的特色, 請堅持, 有線電視業者請以聯華電信為師。

退還服務還需要身分證影本, 真是匪夷所思。提早退租房舍, 祗有押金問題, 沒有身份證影本的問題; 長期出國前, 打個電話就可以停止用電, 免付基本費, 回家前幾天再打電話, 也就復電了。

不祗如此, 要求服務需要身分證影本也是台灣的特色, 申請水電瓦斯需要有身份證, 到圖書館借書也要身份證, 甚至連買張鐵路局車票都要身份證。沒有身份證的偷渡客或外勞, 並不影響他用水電瓦斯的能力, 讀書也不是合法居民的專利, 搭乘交通工具和身分證有什麼關係?

英國的國內線班機, 不但免身份證, 連機票都不用事先買; 以愛丁堡到倫敦的班機為例, 祗要在艙門關閉前上機就可以。客滿怎麼辦? 祗有台灣這種過度保障業者的地區, 才有交通工具客滿的事發生, 把這個憂慮說給英國人聽, 笑掉人家的大牙。不但沒有驗證, 也不在乎是否有票, 航空公司從來不擔心收不到錢, 更不會以賠償無門而查看身分, 更不會為了呆帳的考量, 影響其服務品質。

讓使用者心甘情願的掏出錢來, 是業者的責任, 挑精撿瘦是客戶的天職, 社會的進步就是由此而生的。大概是台灣被管制太久了, 忘記如何表現自己的尊嚴, 以及尊重別人的尊嚴。

事實

讀了幾百封寄來的電子郵件後, 實在為台灣人悲哀, 我們這些老師全都該打屁股。從小到大讀了那麼多書, 上了那麼多課, 為了千把塊緊張兮兮, 實在沒道理。心虛就繳款, 理直就不給, 氣壯就告它; 沒感覺就不要理它, 覺得是大任, 跳出來爭論, 就是不要吐完口水後, 回家睡覺。

其實, 這是很單純的民事個案, 消費者的認知和聯華電信的認知有差距, 祗要有人提出告訴, 最後, 必然由法官裁定, 定讞之後, 喜歡不喜歡都沒有用, 業者可以關門, 客戶可以逃給它追, 卻沒有別的法子。所以, 沒什麼口水好吐的。

消費者認為已經和聯華電信完成所有的交易, 聯華電信自認為消費者享受服務之後, 忘了付費, 這是形成差距的事實。阿扁落選後, 檢討開票結構後, 口口聲聲:「外省人對我還不放心, 我阿扁還要再努力!」; 孫中山革命十次不成, 也沒有數落全國同胞。

你知道聯華電信的營業狀況嗎? 每月有新台幣二千萬的收入, 1999年預定最少賺兩億元, 目前客戶數七十五萬人, 這麼大的公司竟然所有權和經營權不分, 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同一個人, 臺灣就這麼沒人才嗎? 聯華電信公司就這麼輕鬆嗎? 裕隆汽車、神通電腦、全國電子、中央投資(國民黨營事業)等股東們, 該開董事會了。

法律

本來以為我的案例, 祗要引用《民法》第79條的規定, 未成年人私下簽的契約無效, 就夠了。天知道又冒出《民法》第77條, 日常生活所需不在此限, 接著又是《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第12條、第16條, 再加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4條, 最後還來個法院的支付命令, 天哪! 我祗是個呼叫器的使用者, 需要具備那麼多的法律知識嗎?

再把合約書拿出來看, 簽約者是「長榮電信」不是「聯華電信」, 向我討債的是「聯華電信」, 這又有什麼關係? 最妙的是, 還有個朋友叫我仔細看看《電信法》第八條。

好嘛, 搞不過這些法律, 我投降繳錢總可以吧! 好像也不行, 「倘已繳清應繳費用後, 聯華公司即可恢復原使用功能」, 這是常信法律事務所李旦律師函的字句, 祗要繳錢就會被恢復原使用功能, 你敢去繳! 那我怎麼辦? 就這樣有事沒事被聯華電信騷擾一下。

最可怕的事還不是錢。聯華電信附上一份「省錢專案三年免繳月費申請書」, 每月回答五個問題, 新台幣一千元就可以用一至三年; 好像很不錯, 這是鑽法律漏洞, 簽了這份申請書,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障就全部繳械。所有的個人資訊, 包括 Call 你的朋友, 全部被轉交給聯華電信指定的市調公司。

倘若裕隆汽車集團、神通聯團、中央投資、邦毅科技、華登國際投資集團、台一國際、致福電子、全國電子等這些「正派經營」的聯華電信股東, 彼此互通消費者資訊, 恐怕你還沒有出門, 聯華電信就知道你要到那裡去, 以及做什麼事了。資訊時代的白色恐怖要來了。

這又牽涉《資訊自由化》的議題, 與我的專業領域就有點關係了; 所以聯華電信其實也不吃虧, 沒有付任何顧問費, 就得到那麼多的公司營運建議。

主管官署

我的生活本來好好的, 雖然不會得諾貝爾獎, 寫的學術論文卻也還找得到地方出版, 每年偶有一兩本賺錢的書上市, 多麼愉快的中產階級生活。被這種事纏住後, 我該去帶頭遊行示威嗎? 我可以上電視接受訪問嗎? 我真的是BBS裡面說的「正義化身」嗎?

孫文說, 滿清腐敗所以他放下其他的事去革命; 心愛的人被逼死, 葉菊蘭不得不放下一等一的廣告人職位; 沈富雄也是個不錯的台安醫院主治醫生, 卻被病人的事給打亂, 不得不放下聽筒, 拿起麥克風。他們救國救民了嗎? 還很難有公認的結論, 但是放下原來的專業, 卻是不爭的事實。

所以, 自命為代表消費者說話, 領政府補助款及社會捐助款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該勇敢出頭做個了斷, 而不是在19日投書早上見報後, 才對晚報記者說, 「已」累積數十件案例, 當天中午要開申訴部門的會議, 還厚著臉皮要人家繼續向它申訴。

交通部電信總局不妨查查聯華電信的各項工作記錄, 那有三更半夜主動發送廣告訊息給客戶的做法, 這都有記錄可查, 電信總局可以處行政罰嗎? 所有的業者都要被查, 而且是隨時都要檢查, 而不是先查行動電話業者 。在電腦盛行的今天, 祗要一個密碼, 隨時隨地都可以查核任一業者。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該看看聯華電信在合併三家單區業者的過程中, 是否公平? 否則, 「長榮電信」的合約書怎麼會到了聯華電信的手中, 又轉成客戶的合約書。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更該把聯華電信的合約書拿來研究, 這算合理的定型契約嗎?

精省、選總統等, 我都沒興趣; 領人民血汗錢的主管官署不做為, 我也不在乎; 黑錢黑道黑槍, 我也碰不到。可是, 像聯華電信 0943 Alpha Call 這種事件惹到我身上來, 既然, 社會大眾覺得該處理, 我絕不規避輔仁大學辦學宗旨裡要求的「服務」─ 服務社會大眾。

網路時代的民主

沒有組織的消費者面對有法務部門的公司時, 怎麼辦? 一定居劣勢嗎? 除了丟雞蛋, 難得沒有其他的策略嗎?

英國有個離職情報員受到本國情報局的委屈, 被判刑半年, 出獄後, 即使出國逃亡, 更換紐西蘭護照, 也繼續被跟蹤, 法國、紐西蘭、澳洲全球追著打, 忍無可忍, 祗好在網路上公開情報局的現役人員名單, 讓黛安娜事件完全曝光: 黛妃出事當天, MI6三巨頭同時出現在巴黎, 出事前幾小時, 其中之一還和後來唯一生還的保鏢司機見過面。現在, 英國情報局完全屈服, 讓他在瑞士尋求政治庇護, 祗求把該名單撤除, 可是事情啟動後, 豈能隨意私了。

褲管都濕了, 怎能回頭呢? 祗有向前努力渡河。

自1999/5/18以來, 每天在網路工作兩小時以上, 相當於把教學以外的時間, 全部投注在這裡, 其他的社會服務全部停擺, 教學以外的收入降到底。然而, 我的收獲頗大 ─ 很可能成為臺灣第二個在網路上形成的社會運動, 第一個是1999年三月的反種族岐視運動 CARD, 英國人領教過它, 外交部也知道, 教育部還曾為此抓狂。

目前, 最迫切需要的是專業律師的意見, 讓事件有個了斷, 總不能懸在那兒。我的老婆同意由家庭來支付這些費用, 輔仁大學的薪水相當優厚, 我還付得出律師的費用, 不能讓聯華電信在高興的時候寄個「胡言亂語」的信函給我, 任何公司都不可以, 這是台灣, 1999年的台灣。

0943的委屈者, 把你的號碼 mail 給我 mao@blue.lins.fju.edu.tw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25

聯華電信:簡單填寫申請書 即可退租

聯華電信?北市

 首先,聯華電信只針對欠費超過三個月用戶寄發律師催繳函,提醒用戶按時 繳費。如果用戶對函中帳目或金額有意見,或有其他個別原因,可以依照信函 中的電話0943-500502或0946-588502向服務人員反應。

 其次,聯華電信對於用戶辦理退租提供非常簡便的方法。甚至於比中華電信 還簡單,用戶可以直接到聯華電信遍佈全省25家的服務中心辦理,簡單填寫退 租申請書,就可以完成退租。服務中心有近百位門市服務人員親自為用戶服務 ,服務中心地址在用戶帳單上有詳列,用戶也可以撥0943-105105查詢。

 如果用戶本人不克前往服務中心,只要以掛號將身分證影本及退租申請書郵 寄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廿三號三樓聯華電信退租組收,一樣可以順利完成退租 。退租申請書可以傳真機撥02-2781-9967按3,再按2索取,或向0943-302302服 務人員索取。

 如果用戶對於退租還有任何疑問,也可以撥退租專線0943-302302,或服務專 線0943-000123,接通後按0即可接通專人服務,我們有兩百多位電話服務人員 竭誠為用戶服務。

 另外,我們也歡迎消費者提出對聯華電信的建議跟看法,所有您的建議我們 都會虛心接受,也期許您的寶貴意見能夠讓我們成長。

 您也可以利用客戶意見信箱0943-500506,或郵寄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23號3 樓聯華電信收,或者是電子郵件信箱sos@mail.pager.com.tw 留下意見,我們 會有專人處理回應您的意見。聯華電信的宗旨在做好服務,以讓用戶滿意,也 希望有使用的用戶付費讓我們能將服務做得更好。最後,感謝社會大眾對我們 的督促及指正。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5.25

法律觀點 釐清聯華電信糾紛

潘芳婷?北市(本屆台大法研所錄取生)

 近來電信業者帳務問題頻傳,聯華電信事件敝人亦為當事者之一,本人申請 門號時,聯華直營門市之銷售員即告知,欲退租時可不需再交月租費,則待保 證金扣抵完時,此門號即不能使用。因此本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收到二次帳 單,因不欲續組,而未予繳納。於本人先予繳納之保證金扣盡後,未再收到聯 華電信之繳費通知,原門號也因此停用,因此本人以為已經終止租約。殊不料 時過數月之後,於八十八年五月時收到催繳函,計算月租費由去年十二月一次 算至三月,以律師函催告本人,一次須繳清三個月月租費。此一舉動實令本人 困惑。

 以本人之情境而言,聯華電信門市之銷售員,為聯華電信處理與客戶間契約 之代理人,其告知本人退租可以不繳月租費,效力及於聯華電信(民法第一百 零三條);雖無書面約定,此種條款法律既無要式約定,口頭為之亦屬有效。 因此本人不繳月組費之不作為,是為表示本人欲退租之默示之意思表示,契約 終止已生效力,聯華電信實無再以出租人地位收取租金之權利。

 至於未經告知之消費者,由於聯華電信於申請門號後,給予之書面資料,均 未說明退租之方式,事後再由聯華電信單方對消費者通知須以書面方式退租之 約款,未於契約訂立時訂入契約實無拘束消費者之效力。因此聯華電信不能主 張退租為要式行為,須經書面申請方能生效;消費者若以電話口頭通知經聯華 電信後,即已生退租之效力。

 基於上述考量,並本於消保法規定,解釋定型化契約須做有利於消費者之認 定。因此本人認為,聯華電信於門號租用者未繳費後,於門號之語言信箱申告 知消費者不繳費即予停止使用之通知,為終止租約之催告;在此催告到達消費 者後(即消費者聽取此通知時)生催告之效力,消費者仍未繳費時,契約即依 此催告生終止之效力。契約既已經出租門號者(聯華電信)終止之,何能再依 租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月租費)?縱出租人受有損害,僅能於證明損害額之 多少後,由申租金(保證金)中扣除之,剩餘之金額仍須返還於消費者;除非 聯華電信能證明損害額大於保證金,始能另行起訴請求消費者賠償,否則應不 能再依此契約再對消費者請求任何月租費。

 此事件為典型新型態消費契約所產生之爭議問題,慎重之企業經營者,應於 訂立定型化契約時將重要之權利義務事項詳盡規定,不應使消費者遇到問題時 毫無頭緒,更不應以不明確或顛三倒四之回答,使消費者無所適從。另一方面 ,消費大眾也應於訂約時問明重要相關事項之辦理應如何為之,避免客戶服務 不良之企業經營者向法律常識薄弱之自己主張依法可能有爭議之權利。再者, 政府相關部門應儘速審定電信方面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使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有所遵循。


聯華電信的繳費通知單又來了《南方電子報》1998/8/4http://www.south.nsysu.edu.tw/sccid/south/south990804.htm

◎聯華電信的繳費通知單又來了(毛慶禎)


【主題文章】

※以下文章由『毛慶禎』提供,不代表『南方』立場。
若您有不同意見,歡迎您回應與挑戰。

──────────────────────────────────
標題:聯華電信的繳費通知單又來了
作者:毛慶禎(mao@blue.lins.fju.edu.tw)
──────────────────────────────────

記得5/19的聯華電信事件嗎?該公司又到處亂發繳費通知單了,而且一次發兩張,沒有任何繳費明細,祗有一段文字:

ALPHA Call為回饋無欠費且忠實繳費客戶,特別提供壹萬個名額免繳月費五年,優惠予忠實用戶,請以隨函附寄之申請書申請,於88年7月25前寄回。

該公司又想欺瞞客戶了,意圖以曖昧的字眼,誘使客戶回來,規避應還給客戶的保證金, 再追討不曾使用過的月租費。

別忘了在上次事件中,該公司的律師討債信裡指出:「倘已繳清應繳費用後,即可恢復原始用功能」。不繳費是消費者的武器,根據經驗,即使手持白紙黑字蓋了章的退租文件,該公司依然賴帳,拒絕退租,所以,消費者千萬別上當。

更可議的是,在這次的繳費通知單裡,祗列出「本期應繳最低金額」,大約是最近兩個月的月租費,舊帳怎麼不催收呢?原來,它就是要消費者先回來,然後再慢慢宰割。

到該公司門市一看,發現問題嚴重,利用臺灣消費者的生活盲點與主管機關的官僚作風,推出兩個活動,以吸金手法,意圖先撈先贏。

-------------------------
新舊客戶一網打盡
-------------------------

針對舊客戶推出「免繳月費五年」,用來取代原先須付出個人資料才能參加的「三年免繳月費」。

看標題是不錯的;可是裡面暗藏玄機:每月被呼叫次數不滿三十次,還是要付費,又回到事件的原點。

對於未成年人,有個「0945免繳月費專案」,對於真正需要呼叫器的人來說,付個二千元的手續費及呼叫器費用,以嬰兒的名義申請一個,可以用上近二十年,實在不錯。

不過,連續兩月的被呼叫次數不滿三十次,就被主動拆機。更重要的,誰能保證該公司可以存活那麼久?萬一出現類似三千元終身免費撥接事件的再版,有退費的機會嗎?

我認為,該公司或許真的在思考記者的問題「呼叫器如何全身而退」。反正是小錢,怎麼做都不會弄成像鴻源那麼大的社會問題,祗有我這種人,腦袋瓜壞掉,才和這種公司纏鬥不休。

------------
法律行動
------------

我們的訴求不變:

  1. 未成年之用戶,合約無效,退費並計利息
  2. 已成年之用戶,未繳費後的債權不存在,退費並計利息

徵求訴訟委託書的第一階段行動,已於7/14截止,資料交給義務承辦的張清浩律師彙整後,近期內將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至於該公司賴帳、拖延、拒還保證金與月租費的情事,則併案向法院申請支付憑證。

------
影響
------

事件爆發以來,該公司自稱每月有一萬名客戶退租,每月開董事會,積極的參與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執照的申請。交通部電信評議委員會的諸位評議委員,在面對這種記錄不良的公司時,願意甘冒不諱,讓它擴增業務嗎?

過去兩個月裡,該公司吃定消費者是無組織的,存心賴皮,在飛碟電台的節目中,猖狂的斥責消費者。再加上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痛不癢的座談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沒什麼路用的裁定,被聯華電信各倒打不祗一耙後,還禁若寒蟬,實在很難令人沒有其他的聯想。

直接主管的機關─交通部電信總局,不曾以行政裁量權介入,祗是轉交委屈,任由該公司私了,顯然有負國民的所託,不無怠忽職守之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各地消保官採取不告不理的駝鳥心態,有直接鼓勵該公司忽視消費者之嫌,以非法的姿態繼續欺矇消費者。


其他的直接及間接欺矇行為,至少有六點:

  1. 號稱有二百多位員工的客戶服務部,公開近十支電話號碼,我卻不曾撥通過,即使清晨四點也是忙線中,最後,在網友的協助下,才找到一支未公開的電話:080000948。
    採用0943的服務電話,擺明著賺委屈者的電話費,甚至故意拖延時間,多賺一些。

  2. 民法規定向未成年人為意思表示時,應以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才發生效力。常信法律事務所李旦律師在該公司的授意下,故意寄發信函給未成年人,意圖欺負心智未成熟者,露出其討債律師無所不用其極的本質。
    明知故犯,有違律師的職業道德;在關心司法改革的同時,請台北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先針對內部的害群之馬,展開自清行動,不要讓一粒壞了一鍋。

  3. 五月底,曾有神通電腦的基層員工,本於職責所在,投書某電子報,否認與該公司有任何關係,要求本人登報道歉。經過查證後,發現該公司的股東群包括裕隆集團、神通聯華集團、中央投資、邦毅科技、華登國際投資、台一國際、致福電子、全國電子、國際創投、復盛工業、長興化工等。
    為什麼神通電腦要否認此關係呢?

  4.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都儘量分散股權,爭取上櫃上市的可能,唯有該公司例外,不但拒絕對外公開的公司營運資料,而且在未上市上櫃的盤商裡,見不到任何一張股票的流通。
    為什麼?仔細研究該公司的股東結構,或許可以找到答案。

  5. 許茹芸、歡樂王國 (KingNet)等公司行號,都曾和聯華電信合作促銷呼叫器,事件爆發至今,祗有歡樂王國在自己的網頁上表達沒什麼實質幫助的歉意,公佈一張對法院支付命令的異議書樣本,供客戶備索,其他的廠商都罔如聾子,視若無睹,這些廠商即使沒有法律責任也有虧商業道德。
    如今,國際青年之家、兒童福利聯盟等單位,仍與該公司繼續合作推廣,不知它們是有意支持該公司對消費者的惡行,或者是故意的要教訓消費者。

  6. 把發給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電信總局的公文,放大張貼在門市處所,公然在媒體大登廣告, 誤導消費者。
    柴松林教授等人創立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你們還記得在威權時代草創它的理想嗎?電信總局忘了自己的職責嗎?

---------
法院見
---------


至於,半夜三更被廣告呼叫起床上廁所、電子郵件傳呼被退回發信人等作業上的錯誤,更是不勝枚舉。最後,我要向該公司喊話的是,請「依規定移請法務部門處理」,我等你。

受盡委屈的消費者,請繼續觀賞本連續劇,就是對我的最大支持;想參加演出的話,我永遠為你留一個最重要的位置,寫信給我 mao@blue.lins.fju.edu.tw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毛慶禎
mao@blue.lins.fju.edu.tw
http://www.lins.fju.edu.tw/~mao/0943news.htm
199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