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1.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2.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 權利。

  3.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4.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5.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 - 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1.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2.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3.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4.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5. 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6.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7.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8.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9. 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10.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