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款規定「對於學校及班級以上之單位規定參加之集會或活動﹐無故曠席或故意規避不肯參加者。予以記申誡乙次或以上之處分。」
如已有依照規定請假而仍在名單中之同學,請持相關證明於98/10/14中午前向系辦確認。謝謝合作!
大一 林承葦、楊芷寧
大四 陳宥儒、黃紹軒、陸蘊琳、黃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