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之探究

輔大圖資所碩士班研究生     游茜雯      491106055
http://www.lins.fju.edu.tw/mao/pl/censor.htm

  1. 前言
  2. 禁書之意義與禁史考
    1. 禁書之意義
    2. 禁史考
  3. 檢查制度
    1. 檢查
    2. 檢查制度
    3. 檢查制度之成因
    4. 西方檢查制度之演變
    5. 各國檢查制度概況
  4. 知識自由
  5. 圖書館與圖書檢查制度
    1. 圖書館員之好書情節
  6. 結論

1. 前言

閱讀,原本並不具有高度的政治意義。然而,書籍被劃入禁區之後,閱讀行為自然而然就沾染了政治色彩,它既是在抗拒官方的權力干涉,也是在批判當權者 的思想 箝制。禁書是一種封建劣根性,不僅不得人心而且效果適得其反。越禁,看的人越多,這也是一種客觀規律。回顧歷來所禁者,不離政治、宗教、種族與性。

2. 禁書之意義與禁史考

2.1 禁書之意義

禁書,是國家透過行政手段下令禁止列印、流通、閱讀和銷毀的書籍,是書籍的內容或作者與當時專制政權的統治以及忌諱發生矛盾的結果,其性質是對自由 與異端 思想的罷斥與禁錮,也是一種圍剿文化的野蠻歷史現象。[1]

就社會學的觀點而言,一切的問題,都出在「父權」(Paternalism)。「父權」是一種掌控與懲罰的合理化概念,替「權力」尋找基礎。因此從 最根本 的「君權神授」開始,即是「父權」的最初形式。然而父權是一種無所不在的權力,「君主-人民」不過只是其一端而已。「男-女」、「父母-子女」、「教會- 信眾」、「老闆-員工」、「教師-學生」…自古至今幾乎在任何一種對偶的權力關係裡,都可以找到「父權」的蹤跡。父權是一種權力,某些人自視為父親,決定 著什麼是「不好的」和「有害的」,而視權力的對象為無知的子女,要求遵照。因此「父權」必然與「秩序」有關,它意圖鞏固眼前的各種秩序,因此它也必然是一 種保守的「反自由權」。有了「父權」,當然也就有了禁書。它是與言論暨表達自由攸關的「檢查制度」(censorship)裡的一環。[2]

2.2 禁史考

在中國歷代王朝,焚書和禁書事例屢見不鮮,這也是專制帝王箝制思想的一種手段。其影響所及,不僅是學術思想受到摧殘,也使古代許多珍貴典籍因而失 傳。我國 禁書的簡史,上起先秦,下迄清末。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是我國思想史上的黃金時期之一。但戰國初期也就是禁書史的開端,幸而那時只推行於秦國,且時間也 不長。等到秦始皇統一全國,焚書坑儒,才製造了我國文化史上的第一個浩劫。緊接著下來的漢王朝,文化政策比較開明,漢武帝雖然罷黜百家,獨尊儒學,卻未禁 止百家的著作。根據現有的資料,重新下令禁書是在西晉。但其所禁,僅限於天文圖讖者,並未對經典古籍造成傷害。就總體上來看,從西晉至南北朝,在文化方面 的統治雖有所加強,卻還不算嚴酷,而隋、唐基本上也繼承了此一格局。

從宋代起,禁書的範圍擴大了,不但特別注意禁兵書,甚至連學術著作也遭到查禁,在思想、文化上的控制遠比唐代嚴厲,且極力壓制對朝政的批評。元代是 少數民 族掌握政權的朝代,政治上的統治雖然殘暴,但由於未充分認識到文化的重要性,思想禁錮並不酷烈。入明以後,禁毀書籍步入一個新階段。明廷因為政治原因或其 他細故殺害不少學者文人,被殺害者的著作牽連被禁。除此之外,明代更進而以此來統一思想,禁書的範圍日益擴大,對作者的迫害也日益殘酷。到了清代,民族矛 盾十分尖銳,同時中國的禁書運動也進入了最後的歷史階段。在此時期,帝王不斷大興文字獄,許多人都被無辜處死,子孫株連坐罪,甚至家族同遭毀滅,被害者的 著作當然成了禁書,全國上下一片風聲鶴唳。明清兩代為我國歷史上積極推行禁書政策、努力禁錮的時期,同時這兩朝也是我國文化發展緩慢甚至停滯、倒退的時 期。禁書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是文化政策的反映,同時也正是歷史的陳述。[3]

之後進入了民國時代,取而代之的是檢查法令制度。在大陸方面,特別是一九四九年中共新政權成立後不久,即深知掌控出版、媒體,正是沿革控制思想最重 要的一 步,便針對知識分子展開一波波的思想鬥爭。建國初期積極取締、查禁所謂「思想跟不上時代」的出版物。文化大革命之前,對違法出版活動,主要集中在反動、淫 穢、荒誕、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圖書,以及翻版、盜版等方面,而以查禁前者為主。中共從一九五○年起,就展開對私營出版業必要的調整和初步改造,先朝公私合營 發展,最後於一九五七年底過渡到國有專營,杜絕了出版反動、色情書籍的源頭,也杜絕了翻版、盜印現象。「文化大革命」後期,各地陸續出現一些淫穢書刊,於 是「公安部」在一九七五年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階級敵人利用反動黃色書刊危害青少年的通知》,要求各地查繳這些反動、黃色書刊。

一九八○年代初,大陸出版界剛走出「文革」陰影,當時卻在社會上出現一股濫編濫印書刊之風,一些質量低劣、有害的書刊充斥市面。特別是到了八六年之 後,大 陸形形色色的非法出版活動越加猖獗,迫使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不聯合發出《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緊急通知》,第一次將「非法出版」這名詞寫進了正式文件 的標題之中。一九八九年「六四天安門事件」之後,中共國務院直接下令檢查、整頓書刊市場,一批被定位為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書刊被大力取締。之後為了 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一九九七年中共國務院更頒布了《出版管理條例》,這是中共政權成立以來第一部由「國務院」頒布的出版行政法規。[4]

而在台灣方面,台灣戒嚴令的實施,始於一九四九年,在此禁令下,台灣社會喪失了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在一九八七年戒嚴令解除之前,有關出 版品的 審查、查禁工作主要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及各縣市政府負責。查禁圖書法令依據則有:《出版法》、《出版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戒嚴法》、《台灣地 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刑法》等。此時的違禁書刊,以「匪」為大宗,另外像柏楊、李敖、金庸等人的著作也都是名列前茅,其他許多黨外人士的政治言 論也都在查禁範圍內。

一九八七年台灣宣佈解嚴,廢除了三十條戒嚴法規,其中包含《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及《管制匪報書刊入口辦法》等。原本屬於台灣警備總司 令部負 責之出版物審查業務,轉由行政院新聞局負責。一九九九年初更一舉廢除《出版法》,讓出版規範回歸到刑法與民法。

近年來新聞局開始構思圖書分級制,希望透過出版業者的自律,兼顧出版自由、成人的閱讀自由與保護兒童、青少年不受不良出版品影響。一九九五年底由出 版行業 組織完成《中華民國圖書出版業推動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作為圖書分級的自律準則。一九九七年底,更由出版、教育、婦幼、法律、藝文、漫畫及政府新聞單位 等各界人士組成「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協助出版業者進行圖書分級的認定工作。[5]

3. 檢查制度

3.1 檢查

檢查(censor)一詞原為拉丁語,主要有四義: (一) 古羅馬的兩名行政司法官,專責對公民的調查,尤其對公眾道德的監督。(二) 一種官員,其職責在監管書報雜誌和戲劇等,尤其是要事先監督,俾讓不道德的、異端的、抨擊和傷害政府的元素無法出現。(三) 負責人們私人通信的檢查官員,尤其在戰爭時期。(四) 一種存在於心靈裡面的力量,它壓制掉潛意識裡的某些元素。[6]

檢查是由法律、道德、政治、宗教與文化等觀點揉合而成,可說是一種傳播的現象,目的在探究資訊對社會化過程中分布與形成之相互間關係,進而透過方法 去調和 整個社會的公私利益。[7]

3.2 檢查制度

Censorship一詞,即「檢查制度」、「審查制度」、「書刊檢查制度」之意。其定義根據《赫洛德圖書館詞彙》為:「禁止因政治、宗教、淫穢或 輕視神 祇等理由被認為持有異議的作品之出版、傳播、流通或銷售,這些行動通常是在聯邦、國家、州或地方法律之下,預防其從海關或郵局流通,或採取法院的行動來預 防其銷售。」美國圖書館協會(ALA)則是將其定義為:「是一種鎮壓思想與資訊的行為,當部分人士、個人、團體或政府提出異議或認為其具危險性時。」除了 圖書館界的定義外,另外大英百科全書(Britannica Encyclopedia)的解釋是:「改變、扣留或禁止演說與寫作,即被宣告是破壞善良風俗者。就現代角度而言,其主要特色在於其與政府之關係並受法律 規範。」[8]

檢查制度的初始主要和言論暨表達自由的限制有關,如蘇格拉底被控敗壞青年思想,因而被判服毒死亡。但比較具有現代意義的說法,則是要到了書籍出現之 後,有 了書,才有「禁書」,以及圍繞著「禁書」而展開的「檢查制度」。[9]

3.3 檢查制度之成因

檢查制度產生的背景因素,也就是禁書產生的原因,主要可歸納為三項:政治、宗教、道德(性)。[10]

3.3.1 政治因素

當權者為了鞏固其既得利益,常以基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民眾福利等理由,利用各種檢查手段實施思想控制,以防人心變異。主政者利用思想箝制,實行 愚民政 策,以鞏固其領導地位,古今中外不乏其例。其中最著名者,當推中國秦始皇的焚書坑儒之舉,實為中國文化史上一大浩劫。

3.3.2 宗教因素

就人類發展史而言,信仰的歧異一直是世界各地紛爭的主要來源,宗教的對立尤甚於水火之不容。像最有名的例子便是1559年羅馬教廷發表「禁書目錄」 (Index Librorum Prohibitornm),一共查禁了一千多冊所謂異端及其他有罪的作品,此份清單直到1966年始被廢除。宗教因素一向被認為是檢查制度最早且最重要 的原因,尤其在西方早期的歷史中,主政者利用權勢,消弭異端,用宗教信仰來箝制人心,達到其統治的目的。

3.3.3 道德(性)因素

此因素常與宗教訓誡、社會道德、法律及習俗等息息相關。有些常因其文詞、圖片過於淫穢、猥褻而敗壞善良風俗者皆會遭到檢查封殺。但色情與藝術不僅難 以劃分 也常交集互涉,當中仍存有灰色地帶。不過此類主張通常都是為了保護那些不具有判斷能力的孩子與青少年們,以防受到不良影響。

經典」與「禁書」往往只有一線之隔。像《聖經》曾於一六二四年在德國被禁,一九二六年俄國官方也禁止;俄國作家巴斯特納克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名著 《齊瓦 哥醫生》就因政治因素無法在俄國出版,本人還遭驅逐出境;馬克吐溫的《湯姆歷險記》因書中使用了對黑人侮辱性的稱謂Nigger而遭禁;D.H.勞倫斯的 《查泰萊夫人的情人》也因書中內容涉及性愛及猥褻而成為禁書;沙林傑的《麥田捕手》被禁的原因則是描述不健康的性行為;印度籍英國作家魯西迪其著作《魔鬼 詩篇》不僅在各地遭禁,還被伊朗前精神領袖梅尼下達追殺令。[11]

書籍之遭禁,主因在於書中理念觸犯了當權者的權威或多數人認可的「良善」價值,至於書中傳達之理念是否為真、是否值得辯論,則需時間、智慧、與權力 進行抗 衡。這三類書依然會永久存在,因禁制無法有效執行,禁制不住的是人性。

3.4 西方檢查制度之演變

3.4.1 由教會掌控的檢查制度

西元一四五○年間,古騰堡印刷術 (Johann Gutenberg) 自西北歐誕生。之後迅速擴散至全歐,書籍的出現更是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得以完成的重要關鍵。印刷術出現之初,當時的教會猶樂觀其成,但隨著各種不同「聖 經」解釋版本的出現,教會權威受到挑戰,因此現代意義的「檢查制度」與「禁書」也於一四七四年開始出現,教會授權科隆大學檢查並取締書籍。之後陸續有嚴格 檢查制度的實,書商或印刷者遭受迫害的新聞也所在多有。到了一五五九年,羅馬教廷成立總責的「禁書目錄處」(Index Librorum Probibitorum),設於宗教裁判所之下,在歐洲各國皆有分支機構。[12]

3.4.2 世俗政府開始介入「禁」制度

權力越來越增的俗世君主政府,在它們集中權力的過程中,和教權相同,也不能免除「禁」這種權力的呼喚。英國的亨利八世是歐洲第一個皇權與教權分離的 世俗政 府,他在一五二九年實施禁書制度,並公告「禁書目錄」,甚至比羅馬教會的「禁書目錄處」還早了三十年。十八及十九世紀是世俗的現代民族國家快速興起、國家 權力被漸漸絕對主義化的階段,因此在禁書及檢查制度上也格外被增強。[13]

3.4.2 基本人權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價值高峰

西方的禁書與檢查制度有著清楚的發展理路,從有關反父權、言論出版自由被界定為人權、至最後在法律價值上被明確定位與規範。在漫長的爭論過程中,大 詩人約 翰‧米爾頓 (John Milton) 於一六四四年的論文「論出版自由」(Aeropagitica)、洛克於一六九○年所出的「論公民政府」、一八五九年約翰‧彌爾 (John Stuart Mill) 所出的「自由論」(On Liberty)等,無疑是三座里程碑。米爾頓的「論出版自由」,提出了真理不需要靠檢查制度以獲得勝利的觀點,它在人類感性基礎上否定了書籍的檢查;洛 克的「論公民政府」則在價值譜系上推翻了父權概念,並為天賦人權做好了理論準備;而彌爾的「自由論」則是更為重要,因為它乃是首度從可以運作的法哲學概 念,對自由權做出了定義,他所提出的「社會自保」及「不妨礙他人的自由」這兩個可以操作的概念,乃是後來有關自由權-包括言論出版自由的重要法理依據之 一。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發展至最高峰時期,不外乎是一七九一年法國的「人權宣言」與憲法,以及「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明確揭櫫它是一種基本的人權, 必須被保障,而不能被限制。[14]

3.5 各國檢查制度概況

3.5.1 英國[15]

在十六世紀,英國當局對出版業實行嚴格的檢查制度和特許制。亨利八世是第一位開始管理出版的皇帝,一五三八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許制度,規定所有出版物 均須先 經過特許才能出版。一五五七年,瑪麗女皇成立皇家特許出版公司 (Stationers Company),藉此有效管制誹謗、惡意及異教言論的出版。

十七世紀初,隨著人文主義思想的影響,已經出現了出版自由、宗教自由與民主政治的要求。一六四四年,約翰‧彌爾頓 (John Milton) 「論出版自由」一文的發表,開始動搖特許制度存在的根基。一六九五年,英國廢止許可證制度。

英國沒有專立「出版法」,但對出版業採取的是以法律為主、以經濟手段為輔、以行政手段為補充的管理體制。英國的法律制度健全,除了一些憲章性文件, 如大憲 章、權利請求法案、權利法案等,規定公民所享有的出版言論自由權利以及應盡的義務和職責外,一七○九年還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妮法」。而英國對 於出版物的內容規範、約束的法律則有:淫穢出版物法、青少年有害出版物法、官方機密法、誹謗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等。

3.5.2 法國[16]

法國政府自十六世紀初期就制定了檢查出版物的制度;十七世紀中葉,開始對書籍和報刊實行嚴格的檢查制度和出版物特許制度,並專門設立了「書業總 局」,對出 版實行原稿審查制度,凡有顛覆之嫌的手搞,一律禁止出版。一七八九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動搖了法國政府對出版業的控制與管理,該年公佈的「人權宣言」和一 七九一年頒布的「憲法」都保障出版自由。但在拿破崙執政及以後幾屆政府,仍然恢復了出版許可制度和原稿審查制度。

波旁王朝復辟時期(一八一五~一八三○),曾制定「出版法」,加強控制印刷廠和書店數量,限制出版業的發展。直到一八七○年,第三共和國成立之後, 才逐步 終結出版特許制,實行出版登記制,並於一八八一年七月公佈了「出版自由法」。在法國,是由文化部主管出版業務,部內設有圖書與閱讀局(一九八二年成立)專 司出版工作,並掌握一筆可觀的法國「圖書文化基金」,促進書刊的創作、翻譯與出版。

3.5.3 德國[17]

早在十五世紀古騰堡發明活字印刷術後,德國就躋身於歐洲的印刷與出版中心。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的德國被分裂為兩個國家,德國書業也不得不隨之而 分裂。 一九四五年後,西德實行的是聯邦制,根據聯邦「基本法」規定,文化教育主管權在各州,聯邦政府負責有關法律和社會上的規定,如所有權、出版權、稅收權等。

而聯邦政府對出版業限制的法規主要有:基本法、刑法、緊急權利法、傳播危害青少年之文學作品法等。其中「傳播危害青少年之文學作品法」禁止下流或猥 褻的出 版物之出版和傳播,並由政府、教育界、報界、宗教界等代表組成出版管理委員會來審定出版物是否與法律相牴觸。

3.5.4 美國[18]

出版歷史較歐洲各國短暫的美國,並沒有針對出版業立法的「出版法」。一七九一年批准實施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 新聞出 版自由,遂成為保護出版自由最有力的法律。但美國對言論出版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卻有不少,如一八四二年通過的「反猥褻法」,禁止淫穢圖片進入美國;一九一 七年通過的「義務兵役法」,對以言論、刊物誘導他人逃避兵役徵召者,用某些刑法條款予以處置;一九四○年通過的「史密斯法」,規定編輯、出版、發表、散 佈、出售或公開展示任何鼓吹、勸導、教唆以武力、暴力摧毀、推翻美國政府、州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門者都要判重刑或罰金;一九五○年代制定的「國內安全法」、 「共產黨控制法」都有對出版自由加以限制的條款;「國家保密法」即一九八五年雷根總統頒布的「保護國家情報總統令」,也對情報官員濫用言論自由洩漏國家機 密做了規定。而美國屬於聯邦制國家,除了聯邦法律外,許多州都有自己的獨立法規,限制某些出版活動。

4. 知識自由

自由(freedom)一詞,一般皆認為起源於西方的人權思想,通常指「不被他人控制、妨礙或拘束」之意。法國1789年權利宣言說:「所謂自由是 指有權 作為一切不損及他人的事情而言」;美國獨立宣言也明文規定,「凡人生而平等,且均經天賦若干不可剝奪之權利,內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而自由所涵 蓋的範圍及概念,當以美國總統羅斯福在1941年所發表的「國情諮文」做了最佳詮釋,他認為自由包含了:言論及表達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免於匱乏的自 由、及免於恐懼的自由。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即以此四大自由為主要理念。自由的前提是「不損害他人的權利」,因此自由在本質上有其一定 限度,通常是藉法律來加以調適。

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有人亦稱其為「思想自由」,表現思想的方式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通訊等。世界各民主國家對於知識或思想自由均有立法保障之。根據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當中的第十九條款,明確表示:「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此權利應不受干涉,其本身所擁有之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 資訊及思想有求取、接受及傳達之自由。」另外第二十九條款也指出:「任何限制必須由法律來決定,此等限制是因尊重別人的權利及自由,且因道德、公共秩序及 大眾福利之需要。」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並非條約或硬性的法律規定,但卻具有約束力。1644年英國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提出「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on)向政府爭取知的自由,並且讓真理能自由存在,被公認為是最早也最具影響力的聲明,是擁護思 想自由的實際行為表現。[19]

而在圖書館界,更是極力推動知識自由。西元1948年,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參考了前人公平性選書的文獻,發表了「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對公共圖書館影響甚大。之後陸陸續續又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of Read)、標籤宣言(Statement on Labeling)、學校圖書館權利法案(The School Library Bill of Rights)、思想自由宣言(The Intellectual Freedom Statement)、爭議性資料處理政策(The Policy on Challenged Materials in Libraries)等條文法案的提出,充分揭示知識自由之重要。

美國圖書館界和出版界為了提倡閱讀風氣,每年都會發起定期性的週際活動,如全國圖書館週、兒童圖書週等,禁書週(Banned Books Week)也不例外。該活動主要是由美國圖書館協會(ALA)的一個知識自由小組(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 所主辦,響應者還包含了美國出版家協會、美國書商協會及美國新聞記者及作家協會等。[20]

行之多年的「禁書週」舉辦的目的,主要是要宣示自由閱讀,並希望美國人能珍惜閱讀自由,同時藉由每年公佈禁書名單來提醒大家,閱讀自由並非與生俱來 的,而 是經過努力爭取的結果。[21]支持查禁的保守派人士言之鑿鑿,他們提出批評或查禁書籍的理由,都是為了「保護」人們,特別是孩童與青少年,這樣的動機或 許充滿了正當性,但卻也充滿了專制性與獨斷性。既然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人民擁有的基本權利,那家長與師長是否就有權利替孩子決定他們能閱讀什麼?不能閱讀 什麼呢?事實上,惟有行為才適合透過法律予以規範,至於文字所勾勒的世界,則應純屬個人思想的自由。

5. 圖書館與圖書檢查制度

美國圖書館協會(ALA)根據「圖書館權利法案」及「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精神,認為圖書館有責任提供代表各種觀點的資料給讀者,並不受種族、宗 教、性別 及年齡等之限制;為了履行提供資訊之責任,應該抗拒各種圖書檢查,不能因種族、年齡、背景及觀點之不同而限制任何人使用圖書館的權利。該組織同時也認為圖 書館收藏書刊,並不表示其贊同作者的觀點,且認為任何人有足夠的能力判斷其所閱讀之資料,因此不能加以干涉或阻止。[22]

「檢查」意謂著讀者沒有辨別的能力,故應把對一切資料的好壞,交由讀者自己去評斷及選擇。換句話說,圖書館應保持超然中立的立場,不應有意見、政 治、宗教 及道德。雖然美國的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中明確表示反對檢查制度的存在,館員亦以維護知識自由為己任,但不可否認的,在圖書館中檢查制度仍然存在,特別是在兒童及青少年部門。而圖 書館檢查所持的理由不外乎:為了維護社會以及個人免於去接觸非道德性、暴力性、政治破壞性等其他邪惡之物,以免動搖國家及社會的組織,包括會使文化品質低 落、道德淪喪、家庭瓦解、貧困者益窮等。[23]

5.1 圖書館員之好書情節

由於圖書館有其空間及經費限制,因此便面臨圖書選擇的問題。但選擇與檢查又難以區分,故常易引發爭論。「檢查(censorship)」意即管制他 人自由 接近圖書資訊,有天生負面的意思。而選擇(selection)此一過程對圖書館館藏發展而言,則是必經的步驟,具有正面的意義,每種類型圖書館皆有其不 同的選書政策。「選擇」意即就各種可資利用的資源中,挑出要購買者的一種行為,它直接攸關一所圖書館的經營目標和理念。簡言之,檢查是種單純用於情感化的 行為,以個人因素作為判斷的依據;選擇則為一種複雜與智慧的事務,盡量去發掘每本書的優點。但根據調查指出,大多數館員經常習慣性的避免採購具爭議性或可 能會引發爭議的資料。[24]

杜威在1876年提出的「用最少的花費,提供最好的書,給最大多數的讀者」(The Best Reading for the Largest Number at the Least Cost)一語,儼然已成為圖書館選書工作上的三大法則。選書目的的最佳定義則是能夠「在正確的時間,提供正確的書,給正確的讀者」(To Supply the Right Book to the Right Reader at the Right Time)。但又何謂好書呢?究竟是讀者所需要的書就是「好書」,還是圖書館所選的書是「好書」?圖書館員選書的最主要目的,是想符合的讀者需求,還是志 在提供「好書」?最好的書能滿足最大多數的讀者嗎?「好書」與「讀者需求」無疑是兩個自相矛盾的論點。事實上,圖書館員思考的立足點可能一直有問題。也就 是說,圖書館員是先認定了圖書館的館藏對讀者一定有用,然後才去問讀者需要什麼。所以圖書館實際上並非一開始便真正站在讀者的需求點上來提供服務。 [25]圖書館志在蒐藏傳統法則下的「好書」,但圖書館中的「好書」,指的常是一些經典作品。而所謂的經典,則是由各專家們(如學術界人士)所決定的經 典。也就是說,所謂的好書並不是圖書館員所能決定,其形成是控制於學術社群手中。圖書館只是個資訊文化產品的散播者而已,書籍的來源及書籍的好壞,並不是 圖書館所能決定的。而這些所謂的好書,所代表的都是上層的精英理念,未必能達到最大多數讀者的使用。因此圖書館員應該將最終詮釋選擇的權力回歸讀者,讓讀 者自己決定自己的權威作品。[26]

雖然圖書館員有捍衛讀者思想自由的責任,但平衡的館藏才是圖書選擇時考慮的重要因素,圖書館查對圖書館最大的影響,莫過於造成館藏的不平衡,影響學 術的研 究,此一問題值得深思。民主的真諦乃在於「服從多數人,尊重少數人」。因此知識自由的真義亦當建立在「滿足多數人的資訊需求,兼顧尊重少數人的資訊需求」 上,但圖書館卻常因各種主、客觀因素的條件限制,而無法達到此目的,相信這是未來圖書館應努力的方向。[27]

6. 結論

儘管有了書之後,立即有了「禁書」,但禁書的早期經驗,後代不斷反覆,顯示出禁止永遠不可能是維持和建構秩序的有效工具。禁書之成因無不牽涉對於歷 史認 知、詮釋與認同的各種立場互異,而現今禁令的發動,也已從過去當權之威嚇,轉而成為民間意見團體訴諸於輿論的認同之戰。禁書也可說是威權體制之下的產物, 無論政府公權力介入與否,終究是禁不住人心的。愈是壓抑,人心底層的慾望就更是強烈。這也就是為什麼書會越禁越紅、大賣特賣的原因了。在號稱「知識經濟」 或「知識時代」的今日,知識自由似乎變得更為重要。但現今所謂的自由,是否真的意味著檢查制度就此廢除?禁書是否不復存在?答案似乎是不見得的,只能說是 開放的程度較以往為高而已,且前提是芸芸眾生必須體認到自由的真義。換句話說,也許政府正藉者變相的自由手段來達到其愚民政策呢!

參考書目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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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昭如,「查禁性愛,抑或查禁思想?」,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3-15。
  10. 陳信元,「歐美出版與審查制度」,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4-15。
  11. 陳信元,「禁書事件簿(一)-中國之禁」,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6-18。
  12. 陳信元,「禁書事件簿(二)-台灣之禁」,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8-19。
  13. 陳芳明,「台灣之禁-從日據時代迄今的一些觀察 / 經驗」,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20-22。
  14. 陳淑貞,「圖書館與圖書檢查制度研討」,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館刊8卷2期(民91年6月),頁51-67。
  15. 張慶仁,「圖書館圖書檢查問題之探討」,中國圖書館學學會會報47期(民72年12月),頁83-102。
  16. 賴鼎銘,「由讀者反應批評理論看圖書館員的好書意識型態」,圖書館學刊11期(民國85年12月),頁113-132。
  17. 關念嫺,「由圖書館員的好書意識型態反思圖書館學的問題」,資訊傳播與圖書館學3卷1期(民85年9月),頁64-82。
報紙
  1. 王岫,「自由閱讀主張-美國的查禁圖書周」,聯合報,民國85年3月25日38版。
  2. 黃裕美,「美國禁書的正字標記」,聯合報,民國84年12月28日42版。
書籍
  1. 卡洛萊茲(Nicholas JKarolides), 伯德(Margaret Bald), 索瓦(Dawn BSova)合著;吳庶任譯。禁書:100部曾被禁的世界經典作品。台中市:晨星,民91年。
網路資源
  1.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 “Censorship and Challenges”,  <http://www.ala.org/alaorg/oif/censors.html> (Apr22, 2003)
  2. "Index on Censorship - The international magazine for free expression”, < http://www.indexonline.org> (Apr22, 2003)
  3.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 “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 < http://www.ala.org/alaorg/oif/freeread.html> (Apr22, 2003)

[1] 丘東江,「文字獄‧禁書‧[四庫禁燬書叢刊]」,圖書與資訊學刊26期(民87年8月),頁31。
[2] 南方朔,「禁史考-自由與禁忌的戰爭」,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8。
[3] 章培恆、安平秋,「禁不禁,有關係!?-〈中國禁書簡史〉序」出版人,民81年3月,頁81-82。
[4] 陳信元,「禁書事件簿(一)-中國之禁」,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6-18。
[5] 陳信元,「禁書事件簿(二)-台灣之禁」,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8-19。
[6] 同註2。
[7] 張慶仁,「圖書館圖書檢查問題之探討」,中國圖書館學學會會報47期(民72年12月),頁85。
[8] 陳淑貞,「圖書館與圖書檢查制度研討」,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館刊8卷2期(民91年6月),頁51-52。
[9] 同註2。
[10] 李淑芬,「思想自由與圖書檢查」,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30卷4期(民82年6月),頁388。
[11] 同註2,頁11。
[12] 同註2,頁8-9。
[13] 同註2,頁9。
[14] 同註2,頁10。
[15] 陳信元,「歐美出版與審查制度」,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4。
[16] 同註15。
[17] 同註15,頁15。
[18] 同註17。
[19] 同註10,頁385、387。
[20] 王岫,「自由閱讀主張-美國的查禁圖書周」,聯合報,民國85年3月25日38版。
[21] 陳昭如,「查禁性愛,抑或查禁思想?」,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3-15。
[22] 同註10,頁393-394。
[23] 同註7,頁89、97。
[24] 同註7,頁96-97。
[25] 關念嫺,「由圖書館員的好書意識型態反思圖書館學的問題」,資訊傳播與圖書館學3卷1期(民85年9月),頁73。
[26] 賴鼎銘,「由讀者反應批評理論看圖書館員的好書意識型態」,圖書館學刊11期(民國85年12月),頁113、117。
[27] 同註7,頁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