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圖書館的智性自由原則:

解讀圖書館權利法案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教授
http://www.lins.fju.edu.tw/mao/ul/ifpal.htm
2005/3/23

大學圖書館館藏及服務, 依照強而有力的智性自由觀點, 就能滿足大學裡的教育及研究需求。將智性自由的原則融入大學圖書館, 提醒大學圖書館員在工作時, 應警醒其智性自由的本質。下述的原則, 應反應在圖書館所有的相關政策裡。

  1. 圖書館權利法案陳述的原則, 是圖書館建構其館藏、服務、政策, 以服務學術社區時, 不可或缺的基礎。

  2. 不可侵犯圖書館使用者的隱私。從政策面保障借閱資料、個人使用圖書館資訊及服務記錄的隱密性。

  3. 規畫館藏支援機構的教學及研究時, 必須超越規畫者的個人價值觀。從研究及學習的角度來看, 有必要建構看似矛盾, 但能代表各種觀點的館藏。

  4. 應以典藏及重置的手段維持館藏的圴衡, 不讓有爭論的資料因偷竊、遺失、毀損、或正常的損耗及破損而從館藏裡移除; 應有關注此事的團體, 不讓偷竊或毀損而使館藏有偏頗。

  5. 館藏的授權應與圖書館權利法案的 內容相容, 並提供全面的近用。

  6. 大學圖書館應對大學社區提供開放未檢查的網際網路近用服務, 內容檢查及依內容而限制近用的機制, 都違反大學圖書館的基本任務, 應提供最大量的思想及資訊供進一步的研究及學習之用。此等限制明顯違反學術圖書館智性自由原則。

  7. 資訊及表意自由應反應在圖書館的展覽及相關的政策文件。

  8. 圖書館的會議室、研究小間、展覽空間及其他設施應供大學社區使用, 不應依研究內容及主題而有區別待遇; 任何的限制措施應基於使用空間的不足而設, 不可依研究或討論的內容而設。

  9. 圖書館服務應儘量不收費, 以鼓勵使用; 必須收費時, 應提供免費或低價的相對服務(如: 在列印之外, 還有下載至儲存裝置的服務)。

  10. 應宣傳圖書館的服務哲學, 為整個學術社區提供平等的資訊近用服務, 不因種族、價值觀、性別、性趣、文化或種族背景、身體或學習障礙、經濟地位、宗教信仰或觀點, 而有差異。

  11. 應有正當程序, 讓學術圈內外的人有機會要求移除或增加圖書館的資源、展覽或服務。

  12. 本原則應被相關的機構主管認可, 包括教師會或相當的教學主管單位。

美國大學及研究圖書館學會理事會於1999年6月29日通過
美國圖書館學會會議於2000年7月12日採納

2000年11月15日, 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致函美國圖書館學會智性自由局主管Judith F. Krug, 部份內容如下:

美國圖書館學會/美國大學及研究圖書館學會的學術圖書館的智性自由原則: 解讀圖書館權利法案已經送交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成員, 並於2000年11月11日的會議討論。

美國大學教授協會非常樂意為該原則背書, 並希望把貴會的大學圖書館員的教 員資格聯合聲明, 即本協會1995年政策文件及報告的一段話, 列入前言:

"大學圖書館員應共享教員資格, 學術自由是圖書館員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圖書館員是知識的掌門人, 儘管資訊及思想的分歧, 圖書館員應確保其取用性, 協助教師及學生的教學自由。身為學術社區的一員, 圖書館員可在圖書館內行使專業判斷, 形成機構的政策、專業發展與回饋的機會。"

請轉知美國圖書館學會理事會及美國大學及研究圖書館學會的成員, 在智性自由的層面, 大學圖書館員理應享有教員的權利。

參考資料



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本文採 用Creative Commons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

您得自由:

您必須:
當然, 如果您取得我的書面同意(祗在極為特例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以上條件都能被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