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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書卷獎」獎學金頒發辦法公告 (排除有申請停修之同學)

 輔仁大學「輔仁書卷獎」獎學金辦法


104年11月5日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7月5日10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3月8日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4月14日99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99年9月9日9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5月11日9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94年5月5日9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宗旨:針對本校學士班(含二年制、進修部)各系級學生,於在校期間(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操行成績優良,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二條、獎學金核發標準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本獎學金核發時應為本校在學學生(不含延修生、停招系所之復學生)。

(二)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須達到學期最低修習學分數之規定,且於國家訓練中心受訓期間
修得學分不納入評比。

(三)學期修習科目不得有停修或任一科不及格(包括軍訓、體育)。

(四)當學期操行成績需達82分以上,且無申誡(含)以上懲處記錄者。

(五)經排除不符合上列條件者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全班前三名者。
 

第三條、日間部獎助方式:
(一)第一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學金新台幣陸仟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學金新台幣肆仟元。
進修部獎助方式:
(一)第一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學金新台幣陸仟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學金新台幣肆仟元。


第四條、辦理期次: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


第五條、甄選程序:每學期開學後請教務處註冊組依據上列第二條條文提供符合獎助標準名冊後,由學務處生輔組製作獲獎清冊曁獎狀。獎學金由總務處出納組劃撥入學生郵局帳戶內;獎狀部分則由各學系於系週會或公開集會頒發表揚。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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