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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校、系學分選修規定

選修外校、系學分認定之規定 (98.02.16)

相關選修外校、系學分認定之規定事項

(1) 承認外所選修學分含在畢業學分數。

(2) 承認跨校選修學分含在畢業學分數。

(3) 外所、跨校選修承認學分數上限為4學分。

(4) 外所、跨校選修學分規定:

 A.選課需經指導老師(個別研究老師)及系主任同意。

 B.全校各所開設之專業必修或選修課程。

 C.限本系碩士班未開課程。

 D.跨校限圖資相關領域,且本校其他研究所未開課程。

(5) 97學年度第2學期所修課程始得開始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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