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輔仁書卷獎」獎學金辦法(修正後全條文)
94 年 5 月 5 日 93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5 月 11 日 94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 年 9 月 9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4 月 14 日 99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3 月 8 日 100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7 月 5 日 100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11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9 月 5 日 108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3 年 9 月 5 日 113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宗旨:
針對本校學士班(含二年制、進修部)各系級學生,於在校期間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操行成績優良,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二條、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本獎學金核發時應為本校原學籍之在學學生,每班取學業平均成績前三名(延修生、停招系所之復學生、學分累計制及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生、運動特優學生於彈性修讀期間者,不列入班排名)。
二、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須達到學期最低修習學分數之規定。
三、學期修習科目不得有停修或任一科不及格(包括軍訓、體育)。
四、學期操行成績需達86分以上,且無申誡(含)以上懲處紀錄者。
五、獲獎者需符合以上條件,否則不予採計資格且不予遞補。
第三條、獎勵方式:
一、日間部學士班:
第一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臺幣壹萬元整。
第二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臺幣陸仟元整。
第三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臺幣肆仟元整。
二、進修部學士班:
第一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臺幣陸仟元整。
第二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臺幣伍仟元整。
第三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臺幣肆仟元整。
第四條、辦理期次: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
第五條、甄選程序:
每學期開學後由教務處註冊組依據上列第二條條文提供符合獎助標準
名冊後,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製作獲獎清冊曁獎狀並函發各學系
公告周知。獎學金由總務處出納組匯撥入學生金融機構帳戶內;獎狀部
分則由各學系於系週會或公開集會頒發表揚。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