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論文題目時間:
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且修畢除論文(四學分)外所有必修學分,得提出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研究生須於提出論文計畫書之前,商請教授指導,計畫書須經指導教授簽名後交至所辦公室。由系主任依論文主題邀請三位教授審查,並安排審查時間。研究生若變更論文研究主題或方向即應重新提請審查。
(2)申請考試之時間:
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後,研究生可進行論文撰寫工作,論文完成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於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內 (7月31日以前,但研究期間超過兩年者,得在第一學期期末1月31日以前)向所方登記申請學位考試。須填寫論文口試申請書乙份, 並於口試舉行二週前交回所方。 (請事先向助教確認每學期申請截止日期)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經指導教授同意,檢具繕印之論文提要四份,提交所 務會議審查。論文除外國語文研究外,均須以中文撰寫,以外國文撰寫之論文 ,其提要仍須以中文撰寫。
(3)考試時間:
上學期須於1月31日以前完成口試;下學期須於7月31日以前完成。
(請事先向助教確認每學期申請截止日期)
(4)學位考試成績:
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5)考試不及格時:
若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6)研究生之論文及提要由教務處負責備函分送校內外審查委員審閱,審閱時間以十天為準。
本所有關修業及考試規定,係參酌本校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學位考試細則辦理。如發生疑義時,得向所長詢問。
(7)論文呈繳:
研究生於論文口試通過後,需於下一學期註冊前一週繳交
(8)辦理離校程序:
離校前須歸還研究生研討室鑰匙及借閱之論文及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