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by windia on 2017-11-20(週一) - 08:48
| 主 | 旨: | 函轉交通部有關為確保國內旅遊及乘坐遊覽車安全,請各單位於租用遊覽車時,應確認遊覽車客運業者是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4條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資訊平台,請查照。 |
| 說 | 明: | |
| 一、 | 依據交通部106年10月30日交路字第1060033652號函、教育部106年11月01日臺教社(一)字第1060157758號函辦理。 |
| 二、 | 依交通部106年5月26日交路字第10650071161號令修正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4條規定,自106年9月1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功能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儲存資料並應保存一定期限,供公路主管機關檢查。 |
| 三、 | 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已完成建置遊覽車資訊平台,並將於106年10月底前完成介接所有遊覽車GPS資訊,各遊覽車業者車輛介接至該局平台之相關資訊,將於該局監理服務網(www.mvdis.gov.tw)揭露提供各界參考,爰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師生同仁於舉辦各類活動租用遊覽車時,宜於契約訂定過程中併同確認業者是否依上開規定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功能設備並介接GPS資訊至本部公路總局資訊平台,避免遊覽車客運業者因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致影響租用遊覽車之安全與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