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赴姊妹校留學獎學金實施辦法
94.02.02 九十三學年度輔仁大學國際學術交流諮詢委員會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0.01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1.10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諮詢委員會通過
100.01.13. 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4 101 學年度第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4 101 學年度第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主旨:
為鼓勵本校學生赴姐妹校進修,特訂定本辦法,凡獲國外姊妹校入學許可之本國籍交換學生,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第二條、 名額:
依據輔仁大學赴姊妹校留學獎學金預算金額,決定每學期獎助人數。
第三條、 獎助金額
每人每學期可獲三萬元獎學金。
第四條、 獎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於外籍學生。
二、在學期間每人限補助乙次,並以未獲其他留學獎學金者為優先。
三、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在學生(不含延畢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該班前百分之二十或學業平均成績達80 分者為優先。
四、本校碩博士班一年級以上在學生,近一學期學業成績達該班前五名或學業平均成績達85 分者為優先。
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斟酌優先獎助:
1. 在校參與社團活動並擔任幹部者。
2. 曾參加校外比賽獲獎者。
3. 低收入戶。
第五條、 獎助說明
一、獎助年限以一年為限。
二、獲獎生於出國前須繳交契約書乙份及家長同意書乙份,至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國際學生中心。
三、獎助期間為一學年者:本獎學金按學期核發,於出國滿半年後須繳交「期中留學心得報告」電子檔至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國際學生中心,作為核發下學期獎助金額依據(期中留學心得報告表格請於國際及兩岸
教育處國際學生中心下載)。
四、獲獎生結束國外研修,應於期限屆滿後30 日內返國,並於返國後30日內,繳交「結束留學心得報告」電子檔及附上兩張留學期間照片,繳交至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學國際學生中心(結束留學心得報告表格請
於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學國際學生中心下載)。
五、返國後30 日內,須持護照正本至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國際學生中心進行報到。
六、獲獎生於計畫修業期間未按約定完成修業,或未繳交留學心得報告者,本校得請求其償還全數獎助金額。
第六條、 申請文件
一、凡通過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審查之赴姊妹校交換學生,皆具獎學金候選資格,無需繳交申請文件。
二、凡通過院系審查之赴姊妹校交換學生,由該院系提供學生申請名冊、歷年成績單正本(須含班級排名)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申請時間
每學年十月中旬及四月中旬公告於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國際學生中心網頁,通過院系審查之赴姊妹校交換學生,統一由該院系彙整備齊申請文件後逕交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國際學生中心彙辦,截止日期以當次公告為準。
第八條、 審核及公告方式
一、由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國際學生中心依本辦法進行初審。
二、由「輔仁大學國際學術交流審議委員會」進行複審。
三、錄取名單將於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國際學生中心網頁最新消息欄公告週知。
第九條、 施行方式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