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在圖書館遇見幸福」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一、依據: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第52屆會員發展委員會102年3月27日第三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緣起與目的:
在資訊網路快速發展的時代,兼具實體與虛擬的圖書館顯而易見。然而不論是實體的還是虛擬的,我們衷心期盼所有來到圖書館的人,都能「在圖書館遇見幸福」。基於此,希望藉由此項活動,鼓勵本會會員們透過攝影的方式,將其在圖書館的所見所聞真實紀錄下來,並做為本會成立六十週年的紀念。
三、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會員發展委員會
五、辦理時程:2013年9月至12月
六、活動辦法:
1. 參賽資格: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會員(含永久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學生會員)。
2. 攝影主題:以國內圖書館相關之人、事、物、景為主,且未曾參與其它公開
比賽獲獎者。
3. 收件時間:2013年9月1日至10月18日止,郵寄送件者,郵戳為憑;親自
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4. 收件地點: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99號「景文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信封
上請註明「2013在圖書館遇見幸福」攝影比賽,郵寄資料需包含報名表、實體照片、作品光碟。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 作品規格:
l 實體照片:參賽作品正片、負片或數位皆可,請一律輸出為8x10吋或8x12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不得留白邊。勿將照片裱褙。若使用厚板維護照片,勿將照片黏貼於厚板上。參賽作品請自行包裝完整,如因包裝不良造成作品毀損,請參賽者自行負責。
l 作品光碟:數位作品應交付原始檔案為2481 x 3507 pixels以上規格之JPG檔或TIFF檔,需保留EXIF檔資訊,有效像素需為800萬以上。作品為正片、負片或照片者,需掃描符合上述規格之JPG檔或TIFF檔交付。光碟片外部請以油性筆書寫姓名及作品名稱。
l 攝影作品皆不得冒充、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l 每件作品須附50~100字文字敘述作品理念。
l 每人參賽作品以三件為限,每件作品背面應浮貼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七、評選標準:
1. 專家評分:依據參賽作品的主題表達(佔40%)、創意(佔30%)與構圖(佔30%)進行評選。
2. 網路投票:票選最佳人氣獎。
3. 評選結果公佈於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網站,並另行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恕不另通知)
八、獎項及獎勵辦法:
1. 一至五名(每人限得一獎)
l 第一名:獎金5,000元及獎狀乙只。
l 第二名:獎金4,000元及獎狀乙只。
l 第三名:獎金3,000元及獎狀乙只。
l 第四名:獎金2,000元及獎狀乙只。
l 第五名:獎金1,000元及獎狀乙只。
2. 佳作二至四名(每人限得一獎):獎品及獎狀乙只。
3. 最佳人氣獎:獎品及獎狀乙只。
4. 入選五至十名:獎狀乙只。
九、展覽事宜:
1. 本次比賽結束後,主辦單位將統一為得獎作品,進行裝裱、宣傳、佈展等攝影展出事宜。
2. 展覽時間:102年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年會。
3. 展覽地點:年會地點。
4. 除得獎作品外,主辦單位得挑選其他優秀作品,共同展出。
十、注意事項:
1. 參賽作品須為參賽者之原創與著作權所有(未參加過其他比賽得獎的作品),不得以翻拍、拷貝、合成、剽竊、抄襲他人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作品參賽,並有義務確保作品未侵害第三人之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及相關法律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2. 得獎作品、原作品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得獎人並承諾對主辦單位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有公開使用(如宣傳、佈置、展覽、刊登報刊雜誌、網頁製作、發表、出版、出版品販售,或印製書冊等)之權利,不另給酬。
3. 請得獎者於領獎時攜帶個人身分識別證件,統一於102年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年會時領獎。
4.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者),請自行拷貝留存。
5. 未符合本活動參賽規則者視同棄權。
「2013 在圖書館遇見幸福」攝影比賽報名表 | |||
作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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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團體會員請填單位名稱) |
| 身分證字號 (團體會員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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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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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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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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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同意書前請詳閱以下宣告: 1. 本參賽作品實屬本人作品,且如未符「2013 在圖書館遇見幸福」攝影比賽之規定,本件作品視同棄權,本人概無異議。 2. 本人同意得獎作品及原稿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得獎人並承諾對主辦單位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3. 主辦單位因辦理「2013 在圖書館遇見幸福」攝影比賽之需要,獲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4. 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5.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您的個人資料向主辦單位: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但因您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主辦單位相關業務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主辦單位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6. 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主辦單位留存此同意書(報名表),供日後查驗。
□我已閱讀並接受上述同意書內容。 立同意書人(單位)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註: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使用,浮貼於作品背後。 |